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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也就限制了并购贷款。发达国家由于金融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并购方可以便捷地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并购,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并购贷款风险分散和转移。再看我国十多年前的情况,股权融资市场刚刚建立不久,银行也缺乏商业化运营和管理经验,在当时的银企关系状况和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下,我们出台有关规定禁止商业银行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随着银行内部治理的完善和风险管控水平的提高,这一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对企业并购活动、对产业升级和产业整合构成阻碍。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制定相关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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