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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圆桌论坛系列报道:并购圆桌论坛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资本交易》杂志主办,并购公会理事单位和专业机构承办。以论坛形式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金融行业高层,就中国企业投资及并购行业发展动向等问题进行探讨。
目前,财政部等部委正在起草文件,拟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资产等。在此背景下,产权市场究竟能够对广义的金融资产的流转起一些什么作用?怎么认识金融资产的处置问题?3月14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金融研究所的几位嘉宾,就"发挥产权市场优势,服务金融资产交易"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嘉宾:
王国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张晓松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田 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副总裁
汤笑青 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熊 焰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
王乃祥 北京产权交易所业务总监
市场化是金融类公有资产流转的重要方式
熊焰:我国的金融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金融国有资产总量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势头。从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公布的信息看,2007年初,中国的金融资产总量已达60万亿元人民币,占全球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上升到4%-5%。如此庞大的金融国有资产总量,适当的流动重组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流动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是提高金融国有资产整体运行质量的重要途径。问题在于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进行流动重组?
在探索一般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途径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采用公开和竞争的市场化方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我国的金融资产是公有产权的一个特殊门类。所以我认为金融类的公有资产要流动,还是要尽可能的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现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已经是市场化的一种实践。
王乃祥:三年多来北交所依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搭建了金融资产超市这样一个平台,应该说在全国形成了唯一的品牌。三年来进场的金融资产,包括不良的和良性的资产,总共有1950亿人民币。股权、债权、实物资产都有,实物资产是以物抵债。各方面的效果都很好,实践表明,市场化方式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式。
汤笑青: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3号部令,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转让资产,不仅限于股权,都要求进场交易。这个文件是国资委起草的,只对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做出了规定,但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如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金融企业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类似的规定?我认为金融类公有资产进场流转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光大为什么愿意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竞价收购资产包,一是我们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不怕和别人竞争;二是通过与别人竞价特别是外资或外资背景的意向收购人竞价,可以彻底摸清该资产包的实际市场价值;三是为了规避政治风险。所以我认为,金融机构处置资产应该在产权交易所平台上进行。如果在交易所平台上操作,资产包究竟卖给谁,实际上是交给第三方也就是交给市场来决定了,这种操作模式显然要合理得多。
哪些金融资产进场交易应该有明确界定
王国刚:首先要搞明白几个概念:金融资产、金融类企业产权、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等等,它们是什么关系?国有资产,对中央企业来说,就是中央政府持有的那部分股权。资产不一定是股权,债权债务也形成资产。
熊焰:现在这个文件基本上定义为国有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王国刚:要明确交易的是什么?如果按照金融资产概念来划分,主要是三大类:一是股权类资产,二是债权债务类资产,三是信托资产。对金融机构来讲,它持有的存款、债券等属金融资产,这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在金融资产概念中,金融机构持有的债券未必都是经营性资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对发行人来说,更不是资产。在金融机构中,如果该金融机构本身是经营类的,那么可说它持有的债券属于经营性资产,但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来说,它就不是经营类资产,因为人行不是经营类金融机构。所以金融资产的概念应该分为股权类、债权债务类和信托资产类。
王乃祥: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转让办法虽然现在还没有出台,不过已经过了三稿的审议。我作为产权交易业务代表参加了三次业务研讨,但是现在为什么迟迟没有出来,就像王教授所说,关于资产的划分,到底哪一些资产进场?哪一些不进场?没有严格界定出来。
王国刚:金融资产要入场交易,究竟是哪一类?是股权类?还是债务类?因为债权债务类金融资产无法说与所有权有多少关系。债权债务不是用所有权关系可以划分清楚的,不属于股权范畴。因此,金融资产交易,首先要明确交易的是什么?
汤笑青:王教授提出的首先应该界定清楚什么是"国有资产",什么是"金融类国有资产",非常重要,对实际操作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北交所平台上交易的金融类国有资产,实际上不是股权的交易,而是一种资产的交易。光大集团是财政部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控股集团,我们光大投资管理公司,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纯国企。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是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债权资产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被一些问题所困绕,比如,我们从市场上买了一个资产包,因为我们是国有独资企业,那么这个资产包的性质是否就变为国有资产,如果我们在市场上再次卖出的话,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再进行一次评估,然后报财政部备案等等。
因此,我们希望财政部在新出台的关于金融资产转让有关规定中,能够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国有资产,并针对这些类型出台具体的规定,以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掌握和运用。
交易值应突破以评估值为参考的价格局限
熊焰:产权市场一个很经典的案例,评估值跟交易值到底是什么关系?福建雪京啤酒,转让报价6亿多。全球前五大啤酒厂商都来了,最后55.8亿成交。
田野:国内外的评估方法可能不一样,还有买跟卖也可能不一样,即便同样一个评估机构,对买或卖同一件东西,从不同角度评估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评估的时候只考虑净资产,是否考虑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如何,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估算等等,结果就会不同。当然,熊总讲的这个案例,可能有国外大啤酒厂商出于抢占中国市场的战略需要因素。
熊焰:评估值只能给出净资产上下差不大的价格。但是真正的价值,在不同买家眼中是不一样的,比如说燕京要买雪津,是扩大经营,但是对于国外公司来说,这是进入中国市场的很好契机,他们的董事会授权是64亿,这么看还节约了8亿多。
所以说,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产权市场已基本具备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信息的积聚与辐射功能,即有效聚集各类产权转让信息,并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辐射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使市场突破有形边界,提高成交效率;二是价格发现功能,即在充分发现投资人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发现产权的市场价格,突破单一以评估值为参考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局限性;三是制度规范功能,即通过对产权交易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正常的产权交易秩序和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中介服务功能,即通过聚拢一大批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会员,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产权经纪机构等交易客体,使交易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地完成交易,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张晓松:债权和股权价格的形成,单纯依靠评估是不充分的,因为评估有时可能并不规范。所以,要有一个在市场上面对足够多的不特定投资人公开询价、招标的过程。产权交易所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非常好的机构和场所。
田野:静态的评估方法有局限性。它是按照一种静态的方式来看待这个资产的。看一个破产、关闭和事实上已破产、关闭的企业,它已停止经营或基本不经营了,按照静态方式评估,有它的道理。但是对一个经营过程的企业,就要动态的看。在股市上,所有股民和机构买的是预期,买的是未来。当然动态的评估,使评估结果贴近未来哪怕是中近期的市场价值都是不容易的
金融不良资产定价应贴近市场价值需要
张晓松:现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有很多困难。资产管理公司当初成立的目的,实际上最主要就是为化解金融风险,减除银行的金融风险。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国有产权的管理,对国有金融资产的产权交易行为也逐步规范。这样做的原因,首先是为了降低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很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经济学上所谓的道德风险。为防范这个风险,就要提高交易的公开程度。在中国,金融不良资产的交易是近十年来才出现和发展的,刚开始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都还比较传统。后来,出资人和监管机构感觉到这些交易方式在信息公开程度方面还有一些局限性。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是利用产权市场和网络进行交易。
其次,可以为主管和监管部门审批交易提供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田野:无论是银行,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债权,也有少量股权和实物资产及其它非现金资产,当然一些设定抵(质)押的不良债权处置,在依法追偿过程中又会涉及通过依法拍卖等形式处置抵押标的资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之一,我认为:在一定的时候和条件下,出现不良资产是客观必然的。关键是如何控制其发生的比率,以及是否能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与途径,防范、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所引致的各种风险。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应该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打包处置,批发性处置,是有效加速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主要的方式之一。
王乃祥:在处置金融资产中,尤其是不良金融资产,我总结了三个经验,第一是信息的对称获得,项目资源要积累,投资人资源也要培育,信息的对称是非常重要的。第二是各方利益最大化,如果买方没有一定的利益空间,他就不会产生此项投资偏好。第三是我们自身令客户满意的综合服务,这个客户是指转让方和投资人,这是我们内部应该做到的。
汤笑青:现在讲市场经济,首先得分清各种各样的产权关系,否则有什么市场经济呢?清晰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另外,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有些问题理论上没有解决,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自己也没搞清楚,或者认识不一致,怎么管?让被管理者又如何适从?有少数人的思想方法和意识还停留在过去,脑子里甚至还有极左的东西在作怪,动辄就拿"贱卖国有资产"的大帽子乱扣。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实际操作的同志往往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什么叫"贱卖国有资产",实践中怎样才能不"贱卖国有资产"呢?尽管我们已经出台了许多的相关规定,但这个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知道,一项公平的交易,一定是买卖双方各取所需、各有所得,双方都是赢家。买家如果不赚钱,它会买吗?!如果要达到双赢,就要给买家留出利润空间,也就是说,应该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下浮后再卖,不然人家按照这个价格甚至超过这个价格买了以后,不就亏了嘛。但是,如果低于这个价格,谁能或谁又敢承担所谓"贱卖国有资产"的政治责任?!所以我觉得目前关于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首先应从理论上搞清楚,否则在制订游戏规则时,就会出现偏差,不是左就是右,执行起来一定出问题。所以,我希望财政部、国资委能够出面,组织召开有理论界的专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并给予解决。可以拿一些企业作试点,理论专家和政府官员参与其中,允许试点企业大胆探索,经过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再加以推广。果能如此的话,我想,过不了多久,我们将会迎来一个符合时代潮流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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