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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特别是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堪称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黄金年,大量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迎来了高速增加的发展春天,在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全面开花,发展喜人的同时;本土投资机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如何理性的选择投资模式,如何科学的进行投资规划,是关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成败的基石。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方案可以具体采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或"集合信托计划"等具体运营模式。
目前可供选择的比较通行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在境外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筹集资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管理公司,然后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国内企业。目前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主流模式是,在境外适宜区域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在境外投资设立一个目标公司,再由该目标公司在境内选择合适的投资目标,使之成为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在目标企业经营状况达到成熟时,使境外的目标公司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目标公司上市后的适当时机将其所持股权售出,获取股权溢价利益。
这种模式的优点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可以直接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设立;其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制环境比较成熟,设立的条件、程序简单,资金的募集也相对容易;其三、可以选择免税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而降低设立成本等。
尽管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在境外有前述诸多优点,但对于本土投资者这样一种模式前还横亘着很多政策性障碍,如中国目前的外汇管控制度甚为严格,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汇出有严格的审核制度;换言之,境内机构能否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顺利汇出,将成为能否选择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键之一。
同时,选择境外设立时,必须明确在该境外基金或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向中国境内投资时,每一笔投资均属于外商投资范畴,需要接受中国关于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制,相关企业的设立、变更和外汇的汇入、汇出等均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其二、在中国境内,选择适合自身商业目的和投资需求的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境内不同地区对于产业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政策,在选择具体设立地时,应当选择对产业投资企业采用支持、鼓励并给予较多优惠政策的地区。
基于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和我们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运作形式的归纳、分析,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模式:
1.设立法人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同时该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备案的企业必须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定的范围;实收资本必须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等。
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该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外商采用创业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在于:就目前政策环境下,比较容易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将享受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扶持。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经营范围相对狭窄,存在着诸多的限制;同时并非所有的创业投资企业都能享受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专章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允许法人合伙,为助推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一种崭新的渠道。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样在通过有限合伙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避免了双重征税的税务负担。
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无疑是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但是鉴于《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而外商不能直接适用,截至目前为止,这样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仅能为本土投资者所用,而境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暂时尚不能采用。我们相信随着商务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有限合伙企业的大门必将向外商投资企业敞开。
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比较:
(1)创业投资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能由投资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不能就利润的分配做出其他约定;而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分配模式上更为灵活,可以满足不同的资运营方式的要求。
(2)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存在限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3.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模式进行股权投资;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2007年初信托新政颁布实施后新产生的金融产品,各地信托公司均在进行积极的尝试,但目前其实际操作和运营尚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的初创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直接借鉴;因此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投资也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4.除前述三种具有针对性投资模式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模式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这是目前本土投资者实际采用最多的一种模式,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存在投资政策性风险;对于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条件更是十分严格,,且外商投资性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上面我们对在目前我国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的模式进行的简要的介绍。基于上述说明和对比,投资人在选择投资具体投资模式时,应当进行综合考虑,根据自身投资的实际情况、投资意向结合各种模式的优劣做出最佳规划的博弈。围棋讲究谋篇布局以定三分天下,在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前对投资进行宏观规划,选择出一种最佳的运作模式,无疑也是一个理性、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初试身手的必修课。
作者:
殷斌 律师 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晴 律师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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