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圆桌论坛系列报道之一:
并购圆桌论坛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资本交易》杂志主办,并购公会理事单位和专业机构承办。以论坛形式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企业家以及金融行业高层,就中国并购行业发展新动向等问题进行探讨。
时间: 11月15日 下午13:45-18:00
地点: 上海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嘉宾: 费国平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常务理事
管建军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金融投资部 合伙人
金晓斌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李 康 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
吴东华 世界贸易联合会上海CEO
迟洪霞 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沈嘉荣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丁 宁 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JAMS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
11 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将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行为全部列入“限制”行列,同时对外资进入服务业、资源金属业进行大幅度限制。
《新目录》出台后,对外商投资中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中国的并购产业格局是否会发生新的变化和调整?为此, 《资本交易》杂志特别邀请了上海金融行业的高层们以及拥有丰富并购实务操作的专家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新目录》之变
通过阅读《新目录》全文,不难发现其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的改变。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新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为此,参加此次论坛的嘉宾就《新目录》带来的变化发表了各自看法。
金晓斌: 就此次《新目录》总体情况而言,对外商投资中国的鼓励措施还是主要的,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相对较少。这主要体现出以下思路:首先,《新目录》总体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从粗放性转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以及保护国计民生的大方向。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相吻合的,从对资金饥渴到现在的资金流动性过剩,我们在利用外资的方式上已经慢慢发生改变。
其次,《新目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污染型向环保型转变,引导外资向我国高附加值高的产业转移。最后还有一点,《新目录》充分考虑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在被限制的行业中,包括金融、投资银行那些领域没有完全放开。比如在金融业领域,《新目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需由中方控股。期货公司由原来的禁止投资类修订为限制投资类。这从另一角度看,是对国内产业的一种保护。
吴东华: 《新目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从总体上看,《新目录》对外资投资三高(高消耗、高污染和高能源)行业进行了限制。二、其次,在制造业领域,《新目录》对某些特定行业如碳酸饮料生产行业就进行了限制。
三、在房地长行业,我国将继续实行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等领域。在我国,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等房地产产品,不仅本身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引发投资过热,而且容易给建材材料等市场造成压力。加上近几年国内房价不断的飞涨,国家关注的是适度的控制房价,同时满足一般居民对中端价位房产的购房需求。所以,新出台的目录对外资投资高档宾馆等产品进行了限制。
而当前国际投行如摩根斯坦利受次级债务危机的影响,在美国亏损颇大,他们希望在中国市场可以挽回损失。这样继续限制的规定,有利于抑制和限制他们在房地产行业的投资额度,基本上是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的。总体来看,《新目录》利大于弊,有利于中国产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沈嘉荣: 为什么这这几年我国在不断的改变和调整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我想其中很大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兑现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将禁止类变为限制类,不断的开放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是对外资的引用政策改变了,这是执政党的一个政策导向,表明中国的国力确实增强了, 体现了我国希望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的美好愿望。
如何有效引入外资
《新目录》中提到了对碳酸饮料生产行业进行限制。这样的限制是否就能起到保护国内企业发展的作用。实际上,缺乏竞争力的安全可能是最危险的安全,限制是一种试探性的放开。各位嘉宾怎样看待限制碳酸饮料这一条款,未来,中国应当以怎样的姿态来迎接外资进入,从而有效提高引入外资的质量。
吴东华: 限制碳酸饮料的生产,我想很大的原因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沿海市场上60%的销售利润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外方投资者都把利润转移到国外,他们不会在中国境内消费。作为拉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的消费,并没有因为投资的增长得到有效的带动。这也许是国家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原因之一。
而反观韩国、日本经济发展的历史,他们以前也是存在管制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要控制或管制,而在于如何管制,用什么样的工具来管制。
李征宇: 从我个人来看,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等碳酸饮料行业在我国都属于行业垄断,主要是从打破垄断考虑来限制它们的。
费国平: 关于限制,我觉得可能存在这样一个矛盾的地方,比如继续我们前面谈到的碳酸饮料问题,我们对他进行了限制,初衷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但可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国内的饮料消费群体已经形成对饮料一定的口味倾向,习惯了可口可乐或者百事可乐,对其他国内饮料的接受程度就会大打折扣,或者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来调整。这样的限制,对国内产业能起到保护作用吗?限制,能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吗?这似乎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李康: 事实上,适当的管制是必须的。举个例子,我们的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在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原来美国有位著名的学者提出,在国际上每个国家经济发展都有两大前提:首先,明晰的产权;其次,完善的法律。但是,中国却是个例外。
中国在这两个前提都不具备的情况下,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点一直是西方学者很好奇的。所以,在许多国际会议上,西方学者就会很惊讶的问我们,中国为什么经济发展势头如此之迅猛?事实上,中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其本身特色的,我们要借助于过去的发展经验来帮助发展。外国的不一定适用。发生在中国的经济问题,如果换了个环境,放到国外,那将都可能变成另外一个问题。对新目录而言,它的问题在于,目录做的太具体,太细致,缺乏可操作性。
管建军: 限制是中方对外资进入迫切程度的一种把握。限制类的含义其实是国家希望可以控制外资进入的步伐,所以,先尝试性的放开一个小口子,不希望口子一下子放的过大,导致外资突然如潮水般大量进入,使我们的局面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
比如,根据2004年版的指导目录,期货公司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主要原因是期货业那时在我国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市场规模较小,品种单一。现在随着期货品种的开拓,股指期货和黄金期货等交易品种即将推出,我国期货市场的容量已经大大增加。逐渐放开限制性的引进外资,有利于提高国内期货公司的经营水平,促进期货业健康发展。
《新目录》影响外资并购
从全球来说,通过并购的形式实现投资,份额很大,占到80%以上。但是中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实际上外资通过并购的形式来实现对中国投资也就占2.5%。这意味着,在未来,我国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空间非常广大.如何看待《新目录》出台对中国外资并购的影响?
费国平: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同样不允许外资以并购的方式间接进入。对于一些向内资开放而不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如果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涉足这些领域,被并购后就需要退出这些领域。《新目录》的出台,应该说是给我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定了门槛,一方面有利于国家敏感行业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外资并购得一种政策上的引导。
引进外资有另外一种方式,那就是海外上市。比如我国工行等海外上市就在海外市场融了相当大的一笔资金。不过这似乎存在一个问题,国内的资金一直存在流动性过剩问题,银行存在很大的存贷差,在这种背景之下,一方面,银行贷款放不出去,资金闲置,另一方面,银行又在海外大量融资,之后这笔资金进入国内。
金晓斌:中国企业选择海外上市,部分原因是国内市场容量较小,承受力有限。部分原因是海外上市有其他方面的的好处,除了其强大的融资功能以外,他同时有以下三方面作用:一是融来的资金可以提高银行资金的充足率,满足《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二是完善银行经营治理结构和引进优秀人才;三是有利于银行的跨行业和国际化发展。
费国平:通过并购或者IPO引进战略投资的战略价值之一就是通过让战略投资者参股控股,让他们参与国内企业的管理,在共同提升企业经营业绩的同时,中方可以学习到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战略投资者的参与可能没有引入技术,但是,引入管理的理念,完善公司和治理和激励制度,这对于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是有好处的,尤其是可以为企业未来持续融资奠定基础。所以,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不能局限在技术层面,在资本全球化流动中,可能最不缺的就是资金,但是,中国企业现阶段缺的也不仅仅是技术。
李康:我们应该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辐射力、低能耗和处于产业高端的外商投资。同时,要加强对核心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引进和吸收。并且,还要注意调整外商投资的区域布局,引导他们从东南沿海转向东西部地区,以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资本逐利性注定了只要存在利润空间,收益大于风险,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有足够的回报率,就算有些行业限制的很严格,外资还是会趋之若鹜的.所以,管制多不多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是否有利可图.这是外资考虑选择投资目的地最为关注的.
池洪霞:问题在于今天鼓励的,明天会不会又变成了限制的?比如说,我是外资,几年前进入一个行业,那时它是鼓励的,可现在,新的目录出来了,它变成了限制或者禁止型的行业。那我该怎么办?继续经营还是申请变更登记?《新目录》出台应该是国家为体现其政策透明度的表现之一. 它规定了哪些行业是鼓励的,哪些是限制的,又有哪些是禁止的,它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时判断是否有法律风险的依据之一。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它进行战略性决策时,需要判断东道国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法律风险.而产业目录就是其中一个标准.所以,我认为影响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不是政策的严格化,或者口子收的太紧,根本原因在于游戏规则是否清晰、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管建军: 《新目录》中分为三类,鼓励、限制、禁止。限制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绝对不允许涉足。关键是要看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遵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依旧是允许经营的。所以,这很多时候取决对政策法律的掌握程度以及执行当中的执行力度。
在限制类、禁止类的行业中,在海关或其他一系列规定里是有所涉及的,它有可能是不批的。比如,对在一些限制或者禁止类的行业经营的企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司的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没有登记或超出登记范围的,视同无证经营,作出吊销的处理。如果申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话,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鼓励类的如何鼓励,涉及的很少。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该条款的本质精神就是,对于禁止或限制外资从事的行业,在外资股权并购时,应注意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避免因不符合产业目录规定而不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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